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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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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4.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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